政策新闻┃农批、农贸市场要关注食安监管新信号:未按责任制要求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5-17 14:39    文字:【】【】【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实施《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通过抓住“关键少数”,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履行岗位职责。近日,总局拟对《规定》进行修订,发布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将进一步扩大适用的企业范围、明确责任人员、细化相关责任要求,下面小编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梳理下,都有哪些与我们相关:

 

一、修订的主要变化

 

1.农批、农贸市场纳入执行的主体范围。《征求意见稿》将原《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因此,农批、农贸市场将按照新的要求,对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必须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执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2.增加对职工、食品安全人员的培训考核要求。在第十六条第一款增加“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要求,将原《规定》第二款“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修改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及考核大纲、考试题库等”,并增加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抽考要求。

 

二、修订后的主要内容摘录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及考核大纲、考试题库等,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意见反馈途径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12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gzzb@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反馈意见”字样;或者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反馈意见”字样。

 

附:附件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

 

 

文章来源:全国农贸联品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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